桃園簡易庭107年度桃小字第606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桃小字第606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林紀威
被   告  邱民德范美娜 之繼承人)
      邱 范芷苓 (范美娜之繼承人)
       邱芷妍 (范美娜之繼承人)
       邱宏恩 (范美娜之繼承人)
       高芷芸 (范美娜之繼承人)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告范美娜之繼承人邱民德、 邱范芷苓 、邱芷妍、邱宏
恩、高芷芸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至第172條、第174條規定之承受訴訟
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如當事人不聲明承
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同法第
175條、第178條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范美娜於本件訴訟判決後、送達前之民國107年7月
6日死亡,本件訴訟當然停止。又范美娜之繼承人為邱民德
、邱范芷苓、邱芷妍、邱宏恩、高芷芸,有戶籍謄本附卷為
憑,且經本院依職權查詢無拋棄繼承之聲請, 然渠 等至今未
聲明承受訴訟,為免訴訟持續久延,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
178條裁定如主文所示,以利訴訟進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吳佩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4月2日
書記官王冠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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