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法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變更捐助章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法字第30號聲請人 韓國瑜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高雄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財團法人高雄市文化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補充變更如附表「修正條文」欄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文化基金會(下稱文化基金會)董事長,文化基金會於民國74年6月12日報經高雄市政府教育局核備設立(92年起主管機關改隸為高雄市政府文化局),並經本院於108年7月26日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茲因捐助章程經董事會決議,修訂捐助章程如附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108年9月30日以高市文發字第10831611400號函核備在案,爰依法聲請准予變更章程等語。
二、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必要之處分;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變更其組織;又法院依民法第62條為必要之處分及第63條變更財團之組織前,應徵詢主管機關之意見,民法第62條、第63條及非訟事件法第62條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聲請人為文化基金會之現任董事長,此有法人登記證書影本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1頁),是其以利害關係人,向本院聲請為捐助章程變更處分,乃屬合法。又聲請人主張因應財團法人法之制定及業務需要,經董事會會議決議修改如附表所示捐助章程,亦據其提出108年9月16日第16屆第
3次董事會會議記錄、董事會議簽到表、捐助章程修正總說明、捐助章程修正條文對照表、現行及新捐助章程、高雄市政府文化局108年9月30日高市文發字第10831611400號函各
1份為證(見本院卷第13至45頁),堪信為真。本院審酌聲請人聲請補充變更之捐助章程條文,乃財團之重要管理方法,且其規定與該財團法人之設立目的並不相違,與民法有關財團法人之規定亦無牴觸,是其聲請補充變更捐助章程,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2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沈宗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5日
書記官吳和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