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8日
裁判案由:讓與提存款請求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告 林傑莑
林鍊芳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林湘溶 等因99年度訴字第1486號讓與提存款請求權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6,468,56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97,57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
書記官陳貴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