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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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讓與提存款請求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486號原告 林傑莑
林鍊芳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有民 律師複代理人 洪主雯 律師被告 林湘溶
林麗容 林祝君 兼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昭容 被告 林李敏 訴訟代理人 張豐守 律師複代理人 張淑琪 律師當事人間讓與提存款請求權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5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訴訟代理人張淑琪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複代理人張淑琪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玉蘭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
書記官董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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