虎尾簡易庭97年度虎簡字第324號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7年度虎簡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29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參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MDMA貳包(綠色壹包淨重
零點貳玖 陸玖 公克,驗餘淨重零點貳貳零捌公克,藍色壹包淨重
零點零捌捌貳公克,驗餘淨重零點零肆貳肆公克,各含包裝袋壹
個)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
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
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
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虎尾簡易庭法官 廖 淑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王 淑 美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4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項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三萬元
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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