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公簡易庭97年度馬小字第154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7年度馬小字第15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馬小字第154號給付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97年10月21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7年10月23日下午
4時整,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壹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
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
算之利息,暨逾期在三個月(含)以內者,每月加計付新臺幣陸
佰元之違約金。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貳仟玖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
五月十四日起至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
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十四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長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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