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7年10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
,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 陸萬零 肆佰陸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零
貳佰陸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違約金最高以六期為限。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 國97年10月23日
法官趙義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胡明怡
中華民 國97年10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