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4688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46889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萬壹仟參佰陸拾元,其中:
㈠新台幣參萬零壹佰玖拾伍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計付新台幣參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六期計算為限。
㈡新台幣柒萬壹仟壹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李建億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9月21日
書記官龔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