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138號原告 許瑞楷 訴訟代理人 鄧雅旗 律師被告 許保樹
許金河 許金木 訴訟代理人 林阿引 被告 許龍童
許益源 許能文 許振抨 許春杰 許子鴻 (原名 許智堯 )楊 許碧華 許萬寶 劉許夜合 許煌地 許煌林 許黃省許淑梅 許廖笑 許水良 許巧鈴 許再富 第三人 許育誠 法定代理人 賴碧英 第三人 許育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29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之附表二中關於共有人許煌地、許煌林、許黃省就430、430-1、434、434-1、434-2地號土地之應有部分欄位應增列「公同共有1/64」等字。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發現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漏載,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康弼周(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張西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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