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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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06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第706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代理人 余泰君 相對人即債務人 羅融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肆拾貳萬伍仟捌佰零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佰伍拾柒萬零貳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貳萬玖仟捌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柒萬壹仟陸佰玖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伍萬柒仟壹佰參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三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六、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5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