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56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5610號債權人 林香珍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明宗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釋明利息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之年利率為何,並
確認請求按每佰元日息壹角計算之遲延利息是否有誤,如有誤載,請具狀更正(依民法第205條規定,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10月6日
書記官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