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審訴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審訴字第150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6年度審訴字第150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游瑞華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6年度毒偵字第4865號),被告於準備程序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游瑞華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壹年。
事實
一、游瑞華前於民國8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87年度毒聲字第441號、第981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在87年9月3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87年度毒偵字5590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復於前揭觀察、勒戒釋放後5年內之89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1756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有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再由本院以88年度毒聲字第2250號裁定令入戒治處所施以強制戒治,嗣經本院分別以88年度毒聲字第5151號裁定停止戒治出所併付保護管束、以89年度毒聲字第1183號裁定撤銷停止戒治令入戒治處所強制戒治,在90年2月1日執行完畢,並經本院以88年度訴字第705號判決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8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游瑞華不服提起上訴,亦據臺灣高等法院以88年度上訴字第3060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猶不知戒除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意,於106年7月25日下午3、4時許,在桃園市平鎮區平鎮國中附近友人住處,以將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置入吸食器內燒烤吸食煙霧方式,同時施用上開毒品1次。嗣於翌(26)日上午11時許,在同市○○區○○里00鄰00○0號前為警查獲,經採尿送驗,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及海洛因代謝物可待因、嗎啡等陽性反應。
二、案經桃園市政府警察局楊梅分局(下稱楊梅分局)報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游瑞華於警詢、偵訊、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毒偵字第4865號卷第23頁至第25頁、第61頁至第62頁,本院卷第22頁至第25頁),並有楊梅分局被採尿人尿液暨毒品真實姓名與編號對照表、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濫用藥物實驗室-台北濫用藥物檢驗報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附卷足憑(見毒偵字第4865號卷第43頁、第66頁,本院卷第6頁至第13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核屬可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之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罪;其持有海洛因及甲基安非他命進而施用,該持有之低度行為,均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俱不另論罪;被告以一行為同時施用第一、二級毒品,為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規定,從一重之施用第一級毒品罪處斷。
(二)被告前因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3年度審訴字第54
5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8月、4月,上訴後,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3年度上訴字第2303號、最高法院以103年度台上字第3914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嗣經本院以104年度聲字第1784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②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1127號判處有期徒刑11月確定。上開①②案接續執行,於105年8月1日縮刑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並於106年1月5日保護管束期滿未經撤銷,其未執行之刑,以已執行論,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查,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強制戒治及判刑後,猶未戒除施用毒品,復同時施用2種毒品,顯見其無戒毒悔改之意,足徵其法治觀念殊有偏差,應予非難,併兼衡本案行為所生危害、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素行及犯後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盼被告能澈底戒除毒品。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刑法11條前段、第55條、第47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岷奭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6年12月11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6年12月12日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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