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562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5622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明霖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付保護管束(105年度執聲付字第84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明霖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明霖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合計刑期2年11月確定,於民國104年1月6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5年12月23日核准假釋,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㈠、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嘉義地方法院(下稱嘉義地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10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9月,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㈡、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03年度訴字第4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
8月確定;㈢、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嘉義地院以103年度訴字第573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㈣、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4年度審訴字第427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9月確定;上開㈠至㈢所示之罪刑,經嘉義地院以104年度聲字第233號裁定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2月確定,並與上開㈣所示罪刑接續執行,於104年1月6日入監執行,刑滿日期原為106年12月5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56日後,刑期終結日為106年10月10日,其於執行中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此有法務部矯正署105年12月23日法授矯字第10501873911號函及所附該署臺北監獄臺北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考。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受刑人業經核准假釋,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陳昭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王姵珺中華民國105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