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易字第2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易字第298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真
徐吉雄
參與人吳蒨代理人吳真
居新北市○○區○○路00號00樓之0上列被告吳真及徐吉雄(下稱被告二人)詐欺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26741、52956號),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1日審判程序終結辯論,原定於113年2月1日10時0分宣判。
茲因本案被告二人倘若成罪,可能需要沒收參與人吳蒨名下之「日勝幸福站」A3區編號B02棟20樓住宅1戶(權狀坪數45.37坪)及所坐落土地(新北市○○區○○段000○00地號,權利範圍99/100,000)應有部分與地下2樓停車位1位,基於保障吳蒨權益,乃定113年2月29日10時0分行刑事訴訟法第七篇之二所規定之沒收特別程序,並通知吳蒨及其代理人吳真,復考量被告二人被訴事實與吳蒨所參與之起訴事實認定之一致性,本院認被告二人被訴部分與吳蒨所參與部分有同時宣判之必要,為此,展延被告二人部分之宣判期日,改定於113年3月21日10時0分,於本院第二十三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蘇揚旭
法官林琮欽法官施建榮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姿涵中華民國113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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