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重訴字第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重訴字第41號原告 巫易珊 訴訟代理人 呂靜玟 律師被告 周瑋晟
梁慶安 陳冠瑋 梁睿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25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 梁瑞承 」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梁睿承」。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