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259號原告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被告 吳旻叡吳素琴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本院112年司促字第35528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0萬129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10元。
㈡、提出具完整訴之聲明、事實及理由(包括證據)之準備書狀一件,並應將繕本(包括所附證據)自行送交被告,並於送達後向本院陳報送達回證。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許宸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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