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重訴字第75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重訴字第752號原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 訴訟代理人 陳薇宇 被告漢威機械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曾建智 被告 李金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113年3月4日上午9時3分,在本院西側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許宸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