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金字第4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0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金字第409號原告 陳莉娟 被告 詹育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3年1月3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3年1月8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金卷第31頁),原告逾期迄未補正(見金卷第33至35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乏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趙悅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中華民國113年2月1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