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99年度中小字第2920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訴訟代理人 蔡昌榮
蔡仲賢
被 告 黃風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1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伍佰陸拾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捌
仟參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
率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息加計百分之十之違約金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呂明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9年12月6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