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4年度交字第403號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二庭

114年度交字第40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宋錦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間交通裁決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114年5月21日114年度交字第40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237條之5第1項第2款規定,應徵收上訴裁判費新臺幣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法官林宜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31日

書記官翁仕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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