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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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司家催字第2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家催字第212號聲請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市榮民服務處法定代理人徐偉光相對人 王榮祥 (亡)上列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7日所為之裁定原、正本,均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第三項關於「被繼承人 劉興傑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被繼承人王榮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0年2月3日
家事庭司法事務官許惠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