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11年度沙簡字第553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1年度沙簡字第553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紀宗緯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1年度毒偵字第2314號),本院逕以簡易判決如下:

主文

紀宗緯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且被告因施用而持有第二級毒品之低度行為,

應為其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

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

理由(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黃怡華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沙鹿簡易庭法官賴秀雯

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收受判決書送達後2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須附繕本),經本庭向本院管轄第二審之合議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陳任鈞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2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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