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4年中簡字第270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0月11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4年度中簡字第270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37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處拘役参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参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法第一百四十條第一項:
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當場侮辱,或對於其依法執行之職務公然侮辱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