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21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1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顗民上列聲請人因對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3年度執聲字第156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顗民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陳顗民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刑。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刑法第50條、第53條定有明文,故數罪併罰案件之執行完畢,係指數罪定應執行之刑後,已將該應執行之刑執行完畢而言,若僅數罪中之一罪所宣告之刑執行完畢,而數罪合併所定應執行之刑尚未執行完畢,應認為非屬刑法第48條但書所規定「執行完畢」之情形(最高法院78年度第2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意旨可資參照)。本件受刑人陳顗民前於民國99年間,因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99年度訴字第128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6月,嗣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分別經臺灣高等法院以99年度上訴字第4163號及最高法院以100年度台上字第3171號判決上訴駁回,於100年4月18日確定,並於101年10月2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下稱第⑴案)。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2年度中簡字第2213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2年12月2日確定,於102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下稱第⑵案)。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經本院以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86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於103年3月17日確定(下稱第⑶案)。惟第⑵案判決確定後,始發覺有第⑴案經執行完畢而為累犯,復經本院於103年4月25日以103年度聲字第1297號裁定更定第⑵案之刑為有期徒刑5月確定,有上開裁判書正本、列印本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第⑵案雖已於102年12月24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惟因受刑人另犯第⑶案,與第⑵案符合定應執行刑之要件,揆諸上揭決議意旨,應認第⑵案非屬刑法第48條但書所稱「執行完畢」甚明,仍應就第⑵案依刑法第48條前段規定更定其刑後,併與第⑶案定其應執行之刑,併此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柯志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勝彥中華民國103年6月23日附表:受刑人陳顗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公共危險│├────────┼───────────┼───────────┤│宣告刑│有期徒刑4月,因累犯更│有期徒刑4月│││定為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02年8月12日│102年7月27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臺中地檢││年度案號│102年度偵字第19540號│103年度撤緩偵字第39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213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86號││實├──────┼───────────┼───────────┤│審│判決日期│102年11月11日│103年2月25日│├─┼──────┼───────────┼───────────┤│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102年度中簡字第2213號│103年度中交簡字第286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2年12月2日│103年3月17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更字│臺中地檢│││第1607號(更定其刑前之│103年度執字第4815號│││有期徒刑4月已執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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