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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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保字第47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受刑人温紫瑤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傷害致死案件,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114年度執聲付字第3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温紫瑤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温紫瑤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法院判處合計有期徒刑3年6月,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入監服刑,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明陽中學執行中,並於114年1月16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受刑人温紫瑤於111年8月24日入監服刑,並於114年1月16日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在案,此有法務部矯正署法矯署教字第1130199021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明陽中學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法院前案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聲請人所附相關事證,認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法 官 高健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林慈思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