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度監宣字第1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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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監宣字第178號
聲請人甲○○
相對人即受
監護宣告人乙○○
關係人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
選定甲○○(女、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
指定丙○○(女、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份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即應受監護宣告人乙○○之女,相對人於民國112年12月22日,因腦溢血術後狀況不佳,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為此聲請對其為監護之宣告,並聲請選任聲請人為監護人及指定丙○○為會同開立財產清冊之人等語。
二、按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之宣告,民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法院選定監護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㈠受監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㈡受監護宣告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㈢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㈣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110條、第1111條第1項及第1111條之1亦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
㈠聲請人主張之前揭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為證。又經本院囑託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就相對人之精神狀態予以鑑定,鑑定結果略以: 凃吳女 (即相對人)現年81歲,為一「腦血管疾病後遺症」患者。據案次女(即聲請人)所述,凃吳女出生及發展過程無顯著異常,80歲時腦中風,送至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急診,診斷為腦中風並轉至台北慈濟醫院接受腦部手術治療,術後凃吳女呈現臥床、無自理及表達能力,並輾轉中國醫藥大學附設醫院臺北分院及新店豐榮醫院住院至今。凃吳女於鑑定時臥床,對外界刺激已無反應,插有鼻胃管及尿管,生活起居皆需旁人協助。其生活狀況及現在身心狀態經檢查結果:對外界事務之適當知覺理會能力嚴重缺損,接受、維持及保存外界訊息之能力嚴重缺損,語言表達功能缺損,需專人24小時全日照護,經濟活動能力嚴重缺損,社會功能嚴重缺。綜合以上所述,凃吳女之過去生活史、疾病史、身體檢查及精神狀態檢查結果,認目前凃吳女因「腦血管疾病後遺症」,致其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和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已達「完全不能」之程度,可為「監護宣告」等語,有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114年1月9日○○○○字第OOOOOOOOOO號函附精神鑑定報告書乙件在卷可按。綜合上情,足認相對人確因精神障礙,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之程度。從而,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監護之宣告,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㈡本院參酌聲請人之主張及卷內相關事證,認聲請人為相對人之次女,為相對人之至親,本件聲請係因相對人之孫前於113年7月25日身亡,其尚有助學貸款及卡債約20萬元債務,為代理相對人辦理對其孫之拋棄繼承事務而聲請本件,聲請動機正常,亦符合相對人之利益,且聲請人於前揭精神鑑定程序時陪同相對人在旁,對相對人病程及狀況均清楚瞭解,顯見與相對人依附關係親密,自適宜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而關係人丙○○則為相對人之長女,亦為相對人之至親,自有瞭解相對人之財產狀況,以利監督之必要。參以相對人之最近親屬即聲請人、關係人丙○○、相對人配偶丁○○、另名子女戊○○均同意由聲請人擔任相對人之監護人,並由關係人丙○○擔任開具財產清冊之人,有聲請人提出之親屬會議同意書在卷可稽。本院審酌上情,認由聲請人擔任監護人,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選定聲請人為監護人,並指定丙○○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另監護人甲○○應依據民法第1113條準用同法第1099條第1項之規定,對於受監護宣告之人即相對人之財產,會同丙○○於2個月內開具財產清冊,並陳報法院,併此敘明。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王美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胤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