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繼字第4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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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42號

聲請人 徐江員

被繼承人 陳吳麗美 (亡)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陳吳麗美之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3日所為之原裁定原、正本理由欄中「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事件裁定亦準

  用之,此觀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

  規定自明。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定如主文。

三、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蔡淑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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