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215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票字第2154號聲請人 黃信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潘榮華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一、請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二、請具狀陳報提示日及利息起算日。(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1月17日聲請狀所載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民國OOO年O月O日」,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中華民國114年1月22日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