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802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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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8020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段000號1至2
樓及5至20樓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住同上
代 理 人 楊舒婷 住○○市○○區○○路○段000號10樓
債 務 人 林哲震 住新北市板橋區中山路二段416巷1弄
22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由
一、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依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規定,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查詢債務人勞保、保險投保及郵局開戶資料,屬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不明,經查債務人居住於新北市板橋區,依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前開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