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三○二號
原告甲○○被告乙○○法定代理人 呂桔誠 右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幣(下同)一百四十八萬四千八百三十元(以坐落屏東縣○○鄉○○段○○○○○號土地及同段一五三建號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一萬五千七百五十一元,扣除原告已繳三千二百元,尚應補繳一萬二千五百五十一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如數補繳,倘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凃春生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B法院書記官洪榮華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