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2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塗銷抵押權登記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二八一號
原告內政部營建署墾丁國家公園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李養盛 被告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伯欣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塗銷之抵押權,依卷附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所擔保之債權為新臺幣八百五十元,惟其設定時間為民國三十五年,距今已近六十年,價值顯然有異,本院以我國當時國民年平均所得約為美金五十元,相較近年則已達美金一萬元之比例計算,認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原設定擔保金額之二百倍,即新臺幣一十七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一千七百七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陳松檀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B法院書記官謝天祥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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