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4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41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417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信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2年度執聲字第245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信德所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叁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葉信德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0條、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侵占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0月31日
書記官林秀敏附表:
┌──────┬────────┬────────┐│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侵占│├──────┼────────┼────────┤│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0年10月22日│100年10月9日至││││100年10月22日│├──────┼────────┼────────┤│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442號│偵字第30704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2年度易字││實││第1513號│第391號││審├────┼────────┼────────┤││判決日期│101年6月28日│102年7月30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1年度審訴字│102年度易字││決││第1513號│第391號││├────┼────────┼────────┤││判決確定│101年6月28日│102年8月27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033號│執字第11175號│└──────┴────────┴────────┘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