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26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審易字第2634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首裕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3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按在監獄或看守所之被告,於上訴期間內向監所長官提出上訴書狀者,視為上訴期間內之上訴,刑事訴訟法第351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亦為抗告程序所準用(同法第41
9條)。是監所與法院間無在途期間可言(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80號刑事裁判意旨可參)。
三、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王首裕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30日所為之103年度審易字第2634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已於104年1月20日在監親自收受上開判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嗣上訴人於104年1月27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上訴理由後補」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即
104年1月30日)後20日之104年2月24日(末日遇春節假日,加計5日至上班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上訴人於104年2月28日徒刑執行完畢出監後,本院遂於104年3月10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詳載上訴之理由,復於104年3月19日寄存送達於上訴人上開住所地,於104年3月29日發生送達效力,亦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狀詳述上訴之理由,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刑事審查庭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郁惠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