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0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073號債權人晨旭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宇君 代理人 吳金棟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賴宗漢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提出受任人吳金棟之委任狀正本。
㈢確認債權人之合法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與法定代理人
姓名相符簽章之聲請狀。㈣提出債權讓與通知送達債務人之證明(如:債權讓與通知書
影本、存證信函影本及掛號郵件回執影本)。㈤提出債務人租用行動電話門號之契約書影本。㈥提出更正後支付命令聲請狀繕本5份(毋庸附證據資料,並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