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醫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醫再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醫再字第1號再審原告 王月珠 上列再審原告因與再審被告長庚醫療財團法人基隆長庚紀念醫院等間損害賠償再審之訴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1年8月28日本院101年度醫上更㈠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五日內,補繳再審之訴裁判費新臺幣貳萬參仟玖佰貳拾參元。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再審原告未繳納裁判費,法院定期間命補正後,逾期仍未補正者,其再審之訴即屬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即明。
二、本件再審原告不服本院101年度醫上更㈠上字第2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下同)150萬2,650元,應徵再審裁判費2萬3,923元,尚未據再審原告繳納,茲限再審原告限期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認再審之訴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醫事法庭
審判長法官蘇芹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吳金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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