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重上更(二)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重上更(二)字第1號上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賴美麗選任辯護人張鴻欣律師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5年4月14日所宣示之判決,有應更正部分,爰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103年度重上更㈡字第1號判決正本及原本內檢察官到庭執行職務欄之檢察官姓名「陳昱旗」應更正為「越方如」。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大法官會議第43號解釋,於刑事訴訟法準用之。
二、本件前開判決,有如主文之誤載,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許仕楓
法官林柏泓法官胡宗淦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游秀珠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