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5年上易字第6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上易字第618號上訴人即被告 黃田銓 上列上訴人因竊盜案件,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2日所為105年度上易字第618號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記載原審量處「有期徒刑4月」部分,應更正為「拘役55日」。
理由
一、判決文字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得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依刑事訴訟法第199條(即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由法院以裁定更正,此經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四記載原審量處刑度一節,可由原審判決可稽,故所載原審量處「有期徒刑4月」部分,顯係「拘役55日」之誤植,且前開文字誤寫,並不影響判決本旨,爰依法予以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洪于智
法官宋松璟法官何燕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資旻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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