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上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字第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上字第323號上訴人 林其春 追加原告 陶學臣 訴訟代理人林其春追加原告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林其春訴訟代理人 邱六郎 律師被上訴人福磊建設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 陳君沛 律師訴訟代理人 吳品嫺 律師被上訴人 彭聖青 訴訟代理人 陳冠甫 律師
羅子武 律師被上訴人 藍秀琪 追加被告福州福欣產業投資綜合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彭聖青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董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5年7月19日上午10時55分在本院第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靜芬
法官蔡政哲法官林玉珮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5月30日
書記官林敬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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