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重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重上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上字第23號上訴人財團法人彰化縣私立大慶高級商工職業學校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王昌鑫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郭林勇 律師複代理人 王一翰 律師上開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8年8月4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33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照德
法官朱樑法官李平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丞晏中華民國98年6月3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