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7年上重更(二)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9月12日

裁判案由:殺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重更(二)字第27號上訴人即被告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張繼準 律師
林開福 律師 蘇若龍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乙○○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 律師
蔡素惠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
(現於臺灣臺中看守所羈押中)選任辯護人 盧昱成 律師上列被告等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丙○○、乙○○、甲○○羈押期間,均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丙○○、乙○○、甲○○前經本院認為涉犯殺人罪嫌,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四月二十九日執行羈押,嗣經第一次延長羈押,至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八日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均應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二十九日起,第二次延長羈押貳月, 爰依 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何志通法官胡文傑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蔡嘉萍中華民國97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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