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中補字第3394號
原告 王寶玉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澄英 等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
45056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60元。
二、提出本件請求分割之共有物即臺中市○區○○○○段000000
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第一類謄本,如有尚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原告應為適當、明確之聲明。
三、提出系爭土地共有人最近戶籍謄本。如有死亡者,應提出該死亡者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戶籍謄本,並撤回該死亡者之訴訟,追加其繼承人為被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劉正中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4日
書記官江婉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