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10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1013號原告 陳宥潣 原告與被告 簡俊弘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29,05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吳保任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書記官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