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2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25號聲請人 許秀玲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股票肆張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已於民國109年9月7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現申報權利期限已滿,並無任何人主張權利,顯見此股票4張確為聲請人所喪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宣告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無效等語。
二、按無記名證券遺失者,法院得因持有人之聲請,依公示催告之程序,宣告無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法第725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股票4張,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17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開始刊登於法院網站之日起5個月內,嗣經聲請人聲請本院於109年9月
7日刊登於本院網站等情,業據聲請人陳述明確,並提出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函文、本院網站公告為證,且經本院依職權調取109年度司催字第173號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則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如附表所示股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10年3月2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王碩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3月30日
書記官陳韋伶附表:
┌──┬─────────────┬────────┬──┬──┬──┐│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種類│張數│股數│├──┼─────────────┼────────┼──┼──┼──┤│001│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8NX00000000│股票│1│209│├──┼─────────────┼────────┼──┼──┼──┤│002│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89NX00000000│股票│1│558│├──┼─────────────┼────────┼──┼──┼──┤│003│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股票│1│443│├──┼─────────────┼────────┼──┼──┼──┤│004│台灣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90NX00000000│股票│1│233│└──┴─────────────┴────────┴──┴──┴──┘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