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聲字第380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2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380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書仁上列被告因保護管束案件(聲請案號:99年執聲付字第117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書仁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書仁因擄人勒贖案件,經本院91年度少連上訴字第59號判處有期徒刑9年,褫奪公權6年,並經最高法院以92年度台上字第2636號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92年5月2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99年12月14日核准假釋在案,爰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核卷附法務部矯正司函及附件保護管束名冊、刑案紀錄簡覆表,並無不合。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王炳梁
法官黃雅芬法官陳世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李佳穎中華民國0年12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