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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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5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五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一年度偵字第四0六0號),本院認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並判決如左︰
主文乙○○連續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處有期徒刑柒月,緩刑叄年。扣案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VCD影音光碟片共二十片均沒收。
事實
一、乙○○係址設新竹市○○街○○號「詠翔影視社」之負責人,從事影音光碟片之出租,明知「霹靂封靈島」及「霹靂兵燹」等二系列布袋戲影片係霹靂國際多煤體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霹靂公司)享有著作財產權之著作物,並於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五日獨家授權中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中龍公司)發行、重製、出租及再轉讓,亦明知未經中龍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擅自重製或出租,竟意圖出租牟利,且基於概括之犯意,自九十一年六月十日起,每隔七至十天布袋戲之發行時間,以每片新臺幣(下同)一百元之價格,一次二集即「霹靂封靈島十一、十二」、「霹靂封靈島十三、十四」、「霹靂封靈島十五、十六」、「霹靂封靈島
十七、十八」之方式,先後向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販入由不詳年籍、姓名之人,未經中龍公司之同意或授權,在不詳處所以不詳方式擅自重製(即盜版)如附表一所示「霹靂封靈島」VCD影音光碟片共八片後,先後多次在上址其所經營之詠翔影視社以其所有之燒錄機設備,將所購買之前開盜版光碟片燒錄重製如附表二所示,即「霹靂封靈島十一、十二」各二片,而「霹靂封靈島十三、十四」、「霹靂封靈島十五、十六」、「霹靂封靈島十七、十八」則各一片,共十片後,將附表一、二所示非法重製之光碟片共十八片,以每片四十元之代價,用以出租予不特定之客人觀賞,嗣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十六時許,乙○○承前之犯意,再向該不詳年籍、姓名之成年男子購入如附表三所示非法重製之「霹靂兵燹一、二」VCD影音光碟片共二片後,迄未出租或燒錄重製完成後出租營利,隨即於同日十七時五十分許,經警持搜索票在上址當場查獲,並扣得如附表一、
二、三所示之盜版VCD影音光碟片共二十片及燒錄機一台。
二、案經中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訴由新竹市警察局報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按發行、重製其著作屬著作財產權之範疇,此觀著作權法第三條及第二十二條之規定自明。又著作財產權得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與他人共有,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項亦定有明文。本件告訴人中龍公司經著作財產權人霹靂公司授權享有發行、重製、出租之權利,有授權書附卷可稽,則在其授權範圍內所發行之著作,受他人侵害時,即為犯罪之直接被害人,是中龍公司提起本件告訴,核與法並無不合,合先敘明。
二、右揭事實,業據被告迭於警訊時及偵審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中龍公司之代理人甲○○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智慧財產權證明書、切結書、授權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查獲現場照片等件附於偵查卷可稽,並有如附表一、二、三所示之盜版VCD光碟片共二十片及燒錄機一台扣案可資佐證。本件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核被告乙○○所為,係分別犯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意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罪及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而散布罪(按出租行為為散布之一種方式)。至起訴書之論罪法條雖認被告除違反同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外,亦犯同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五款之罪。惟觀諸公訴人係以被告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出租營利,將所購得非法重製及其擅自重製如附表所示之霹靂布袋戲系列VCD影音光碟片出租予不特定人觀賞為起訴之犯罪事實,並未論及何「明知係侵害電腦程式著作財產權之重製物而仍作為直接營利之使用者」之犯罪事實,則所引用之法條應係該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至其引用第八十七條第五款應係錯引法條,併此敘明。又被告先後多次意圖出租而重製及出租如附表一、二所示盜版「霹靂封靈島」多捲VCD影音光碟片之犯行,均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均應論以一罪,並均依法加重其刑。被告所犯前開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為牽連犯,應從一重之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之罪處斷。爰審酌被告多次重製並進而出租盜版影音著作權,不思尊重他人智慧結晶,擅加侵害,破壞我國保護智慧財產權之國際形象及對他人智慧財產權之尊重,影響國際視聽及他人創作意願,並犯罪之目的、手段、所生危害及侵害之時間尚短,獲利非鉅,犯後態度良好坦承犯行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末查,被告素行良好,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及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等在卷可按,經此偵審程序之教訓,均應知所警愓而無再犯之虞,本院認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爰併予宣告緩刑三年,以勵自新。
四、至扣案如附表一所示非法重製「霹靂封靈島」共八片VCD影音光碟片及燒錄機係被告所有,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又扣案如附表二所示擅自重製「霹靂封靈島」共十片VCD影音光碟片係被告所有,且因本件犯罪所得之物及供本件犯罪所用之物,而扣案如附表三所示非法重製「霹靂兵燹」共二片VCD影音光碟片則係被告所有,預備供犯本罪之物,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規定均宣告沒收之。
五、公訴人雖謂被告自九十一年六月中旬起,亦將所購入如附表三所示盜版「霹靂兵燹一、二」出租營利云云。惟查,扣案如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霹靂兵燹一、二」VCD影音光碟片係告訴人等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始發行之視聽著作,此有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著字第0一0四六號智慧財產權證明書在卷可稽,且查,扣案如附表一、二所示非法重製之VCD影音光碟片除「霹靂封靈島十一、十二」均各三片外,其餘「霹靂封靈島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均各二片,惟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霹靂兵燹一、二」VCD影音光碟片確僅扣得各一片,則被告辯稱如附表三所示之「霹靂兵燹一、二」VCD影音光碟片係其於九十一年七月十二日下午四時許始購入,尚未出租及燒錄重製,即於同日下午五時五十分許經警搜索查獲等情非虛。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有將附表三所示之盜版「霹靂兵燹一、二」VCD影音光碟片出租營利或擅自重製後出租之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人認此部分與前開有罪部分有連續犯之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二條、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二款及第三款,判決如主文。
本件經檢察官陳榮林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台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高敏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賴寶合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三十一日附表一:(所購非法燒錄重製之光碟片)編號光碟片名稱查獲數量備註
一霹靂封靈島十一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靈島11」
二霹靂封靈島十二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靈島12」
三霹靂封靈島十三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13」
四霹靂封靈島十四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14」
五霹靂封靈島十五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靈島15」
六霹靂封靈島十六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靈島16」
七霹靂封靈島十七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靈島17」
八霹靂封靈島十八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靈島18」附表二:(自行非法燒錄重製之光碟片)編號光碟片名稱查獲數量備註
一霹靂封靈島十一二片光碟片上標示「封11」
二霹靂封靈島十二二片光碟片上標示「封12」
三霹靂封靈島十三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13」
四霹靂封靈島十四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14」
五霹靂封靈島十五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15」
六霹靂封靈島十六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16」
七霹靂封靈島十七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17」
八霹靂封靈島十八一片光碟片上標示「封18」附表三:(所購非法燒錄重製之光碟片)編號光碟片名稱查獲數量備註
一霹靂兵燹一一片光碟片上標示「霹靂兵燹1」
二霹靂兵燹二一片光碟片上標示「霹靂兵燹2」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下罰金。
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三、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
二、明知為侵害著作權或製版權之物而散布或意圖散布而陳列或持有或意圖營利而交付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