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4月25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83號原告 黃福財 訴訟代理人 黃宏田 被告 鐘秀連 (即 鐘黃政之 .兼訴訟代理人 鐘勝豐 (即鐘黃政之.被告 鐘惠美 (即鐘黃政之.兼訴訟代理人 鐘惠娟 (即鐘黃政之.被告 鐘昭慶 (即鐘黃政之.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年五月二十五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高雄簡易庭大樓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育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25日
書記官陳孟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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