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8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八六八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上訴人因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前經辯論終結, 玆因 尚有應行調查之,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十七日上午九時四十五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梅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