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度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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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1年附民字第1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誣告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一五八號
原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一一三五號誣告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被告之誣告等案件已經本院判決無罪,但經原告聲請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民事庭,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但書,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永宗
法官邱永貴法官郭玫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高惠珠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