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116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11651號債權人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理人 林咸亨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玉芬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三、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鍾若凱附註:
一、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