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附民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1年度附民字第155號原告 柯俊宇 法定代理人 柯博文 被告 劉祐辰 上列被告因詐欺等案件(110年度金訴字第368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黃司熒
法官江健鋒法官田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嘉麒中華民國111年5月4日